发布时间:2023-04-23
4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AIGC内容生态与版权保护论坛在京举办。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任白连永、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张连勇、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欣、抖音集团法务部商业化法务总监朱小荔、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和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等150余人参与论坛。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与会嘉宾合影
针对AIGC的技术原理,与会嘉宾表示,AI通过大量训练数据的投喂获得知识图谱和原数据,再加以算法、算力的支持,通过概率最大化不断生成数据产生结果,最终形成人工智能预训练大模型。数据的数量、质量决定了人工智能模型的优劣。当前,AIGC的运用场景已经相当丰富,但也存在诸多风险:在数据层存在数据质量风险和数据安全风险,前者包括标注数据质量、预训练语料库多样性不足,后者则包括模型抵御攻击性差、交互使用敏感信息获取、定制化ChatGPT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公开信息爬取的隐私利益侵犯等;在算法层存在算法透明、算法歧视、算法安全、算法归责的风险;在应用层则存在信息内容治理难、可版权性困境、技术垄断和新型壁垒、国家安全风险等问题。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论坛做主题演讲
针对AIGC的著作权法定性及权利归属,与会嘉宾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嘉宾认为,到目前为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仍不具备自主生成内容的能力,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实际上是自然人运用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不断进行选择、调整,以“试错”的方式去提示人工智能,最终达到生成内容符合人类预期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然是人类创意与构想的具象化,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在保护路径上,由于只有人类才能拥有作者身份,可以采取将生成式人工智能设计者拟制为作者,或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视为委托作品,权利归属于使用者所有两种方式。也有嘉宾认为,著作权法将作者限定为自然人,目的在于划定作者对作品的私有权利领地以鼓励创作,将除人类外的主体生成内容当作作品保护从根本上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逻辑而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作者的创作行为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终结果超出了人类构想,是技术决定了输出结果的表达性因素,人类并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结果产生直接性影响,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同时,从美国的实践看,不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人工智能产业本身的发展。
针对AIGC的治理路径,与会嘉宾围绕国家网信办近期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了观点。有嘉宾认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监管具有合理性,及时立法可以避免技术发展带来的滥用等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然,对AIGC的监管应当秉持发展优先的理念,在当前环境下,给予人工智能行业更多自由空间。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客观存在训练中使用未授权作品、输出作品侵犯著作权等现象。有嘉宾表示,应当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对内容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达到各方利益平衡。